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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所保风险的司法限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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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若干特定领域,法院依据公共政策对保险合同所保的风险作出了限定,并以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的方式确定保险赔偿的范围,而不管保险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语言指明了所保的风险及其赔偿的范围。在这里,我们将考察这种对保险合同作司法修正的主要方面或领域,将涉及到非法的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问题、对于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保险赔偿问题、对正常磨损和撕裂或固有缺损的保险赔偿的例外、对友善的火引起的火灾损失的保险赔偿问题、责任保险中的"事故"问题以及不同形式的保险中的赔偿问题等。
出处 《国外法学》 1987年第6期9-13,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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