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韩元钦同志在《合作经济是劳动者约定共营经济》一文中提出的“劳动者约定共营”,不能确切地概括合作经济的规定性。“约定共营”能把合作经济同个体经济以及没有实行股份制的国营经济区别开来,而不能把合作经济同合伙经济、股份经济区别开来,因为合伙制、股份制也是约定共营的。虽然韩元钦同志强调了合作经济必须是劳动者的约定共营,不过怎样确定当前我国哪些经济组织是由“非劳动者”约定共营的,这本身就是一件难事。
出处
《经济研究》
1987年第8期70-72,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