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石化油工总公司1986年7月25日以中石化(86)计财字123号文,发出《关于对计划外高价油品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通知对计划外收购属炼厂自销的高价汽油、煤油、柴油的出厂价以及经营这部分油品的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规定了最高限价(见附表)。《通知》指出:各单位只能在最高限价下实行议价销售,不能超过最高限价。对于本通知未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市场,计划外高价成品油的批发价、零售价可按照现行高价油的作价原则,即“高价成品油调拨(销售)价格=进价+实际费用+1%手续费”,报请所在地省、区、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