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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企业定价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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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省物价局、供销社、商管委以(86)豫价轻字第86号文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商业企业认真做好企业定价工作。通知规定:1、凡属企业定价的商品,统由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或批零兼营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行制订作价办法和各种差率。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种差价废止执行,仅作参考。2、凡属企业定价的商品。
作者 郭洪彬
出处 《价格月刊》 1987年第1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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