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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调整木制家具作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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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庆市物价局于1986年12月10日起,执行新调整的木制家具作价办法。新调整的作价办法如下: 一、木材计价标准: 1.原木:每M^3调前234元,调后310元(包括市内运杂费、卸工费及废材回收)。 2.原木利用率:仍按原核定标准。即:一类45%(棕木,条丝椅,双层床);
作者 田际陶
出处 《价格月刊》 1987年第3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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