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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须做毕 余款应付清——国际贸易仲裁实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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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1年,一家葡萄牙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成交了一笔木地板厂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规定,由美国在瑞典的子公司负责生产此项设备,并于1982年4月向葡公司供货,合同价为425万瑞典克朗。葡公司先向瑞典公司支付63.7万克朗的预付款,其余款额应开出以瑞典公司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信用证。
出处 《国际贸易》 1987年第8期41-42,共2页 Inter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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