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实施《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着大量的工作要做.本文仅就两个有关问题谈点肤浅的看法. 1、关于开放档案的期限问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部分外),均应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档案形成的期限是开放的前提,开放的条件和要求具备与否是开放的基础.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开放.
出处
《图书情报知识》
1987年第1期64-14,共2页
Documentation,Information & Know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