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目前实行的情况来看,两种确定租赁金的形式各有利弊。实行在议定租赁期内的固定租金(即一次性定死)的形式,好处是承租方交清租金以后的余利全部归己,吃下了“定心丸”,易于调动他们的经营积极性;弊病是企业出现大起的情况时,个人得大利,集体却无益,企业难于发展。实行基本租金包干,承租人收益超过一定数额时按比例增租的形式,好处是企业超利多时个人发财,集体也沾光,兼顾了双方的经济利益;弊病是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有一定影响。
出处
《经济与管理研究》
1987年第4期27-28,14,共3页
Research on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