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强制性分配。它的分配对象是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产品价值,至于究竟是哪一部分产品或产品价值?虽然现在还有争论,但不影响本文讨论的主题。本文只就至今仍在财政分配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所构成的分配内容及其分配形式上的一些误解,谈些粗浅意见。近几年来。不少财政学教科书及其它文章把社会主义财政的定义表述为:1,“…利用价值形式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2,“…主要利用价值形式…分配社会产品。”3,“…直接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活动。”
出处
《财经理论与实践》
1987年第1期25-28,共4页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