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我国1950年和1980年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都用专门条款规定民族地区的权力机关,依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有权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出处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5期38-40,共3页
Journal of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