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鉴定合格职能——维护我国高校的起码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可分为三步:①注册鉴定:申报单位基本具备办学条件,通过鉴定准予注册;学校可用办学实体名义开展工作,加快筹建,但不准正式招生;②承认鉴定,完全具备办学条件,通过鉴定准其正式招生并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但其毕业生还需经国家组织的或在国家监督下考试,合格者才能享受相应待遇;③认可鉴定:毕业生合格率连续几年达到规定的百分比,表明已具有一定办学水平,通过鉴定准许其拥有合格学校的权益,例如享有授相应学位的权力。
出处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3期68-68,共1页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