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九类十五种”公文中的第七类的“报告”与“请示”,作了确切的规定: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用‘请示’。”在这个条文中,明确地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用“报告”。
出处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1期121-122,125,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