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承包经营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依据民法通则第27、28、81条的规定,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公民依法对国家所有归集体使用的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内部的承包权不是承包经营权,因为企业内部的承包人(班组、车间、个人等)不能以承包人名义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外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承包经营主要是一种商品经营,这一点使承包经营权与国营企业经营权。
出处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2期12-17,共6页
Journal of Lan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