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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关系的层次及其法律调整——民法与经济法在调整功能上的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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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社会中,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部门法主要有两个——民法和经济法。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二者既有紧密联系、又订许多方面的差别,这是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法学理论工作者应该正视这一社会事实,分析这一社会事实,正确阐明二者各自的调整对象、社会职能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才能使我国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科学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制。经济法律是经济生活的反映,经济法律的理论应该来自对经济生活的分析。
出处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1期105-110,共6页 Journal of Lan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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