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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借款合同要体现银企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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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工商银行制定了《商办工业技术改造(商业网点设施)借款合同》,合同中借贷双方权利和责任的第一条:“因贷款方责任,未能按期提供贷款而造成损失者,借款方有权要求贷款方按违约金额、延误天数和按罚收逾期贷款同等利率,赔偿违约金。”规定了贷款方(银行)的违约责任。这一合同的公市,在银行内部反映颇为强烈。多数人认为,银行承担违约责任,是银行推行企业化管理的需要,是开展业务竞争所趋。但也存在一些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是国家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受国家政策影响。
作者 谢海昌
出处 《南方金融》 1987年第3期28-28,共1页 South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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