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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率先实行储蓄所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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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三月,沈阳市工商银行把子弟街储蓄所和民主街第二储蓄所出租给职工,率先实行租赁经营。在一年租赁期内,赋予承租者经营储蓄的资格,担负储蓄利息等支出费用,并按存款余额分档次付给承租者代办费。承租者除每月按存款余额数缴纳租金外,保证一年内增加储蓄一百二十万元人民币,并自理职工工资、奖金及福利、办公用品支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拥有支配财务、人员调配、奖罚和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服务项目和开展储蓄业务的权力。若完不成协议确定的储蓄和服务指标。
作者 灵信
出处 《南方金融》 1987年第5期19-19,共1页 South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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