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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企业自补流动资金的一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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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流动资金之后,规定商业三级批零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不低于60%。1986年,新会县商业系统的批零企业,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6571.4万元,银行贷款平均余额489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286.4万元。按目前企业资金占用额和实行在留利总额计提百分之十,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以下简称补资)不变,企业要达到自有流动资金占全部流动资金的规定比例,则需要180年时间。
出处 《南方金融》 1987年第5期34-34,共1页 South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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