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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物权体系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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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疵实状况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建立我国民法物权体系的必要性。本文认为,根据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关系本身的性质、特征,并以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通则》为依据,在我国民法上应建立这样一个物权体系,即:以所有权为核心,包括存在于他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财产上的,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和以担保债的履行为主要内容的他物权以及占有。
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1期119-128,共10页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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