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国内有关中国法制史方面的教材、专著、参考资料,在论述我国夏、商、西周的法制时,大都是说:“奴隶制法律的锋芒是对准广大奴隶的”;“为了压服被俘获的奴隶,才制定了刑法”;“商、周两朝刑律,主要用于镇压奴隶”;“西周法律的锋刃,无疑是对准广大奴隶”。微有不同的是在奴隶两字前边或后边加上了平民,有一篇关于争论法的阶级性的文章,不仅支持上述论点,并且说“使奴隶处于非人地位的是法律”。对于以上种种说法,个人不敢苟同,特论述如下。一、奴隶社会使人成为奴隶的(“即使奴隶处于非人地位的”)是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奴隶主迫害奴隶,需不需要由奴隶制国家司法机关动用刑法,与奴隶社会“使奴隶处于非人地位的”是不是法律,是两个既有区别又相关联的问题。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4期74-78,共5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