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西南宁市有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也未能达到其原定的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经合营公司申请,原审批机构批准,该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宣告解散,进行清算。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及广西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其清算会计报表,并聘请本人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兼律师的身份担任清算委员会委员。现将这一段时期的工作情况,作一综合整理,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会计报表的审查工作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出处
《会计研究》
1986年第6期22-29,共8页
Accounting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