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农业绝对地租规定为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这是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为前提的。那么,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或高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时,农业绝对地租是否还存在?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末,绝对地租的来源又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经济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种观点认为,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社会平均资本构成时,虽然租种土地还必须支付租金,但它已不是范畴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了,它来自利润和工资的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1期19-23,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