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多少年来一直是把“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于”当作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原则加以批判的,认为它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要求,因而不应该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中加以提倡。对此种观点我不赞同。我认为它做为一种企业经营原则,是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所规定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要求的,因此有它做为社会主义企业经营原则而存在的合理性。
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S1期129-131,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