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析当前贪污罪侵犯客体的变异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我国刑法对此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共财物是贪污罪侵犯的特定客体,这是由贪污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建国初期公布施行的惩治贪污条例,把强索他人财物等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也作为贪污罪论处,这是在人民政权刚建立时,某些留用人员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较为普遍的情况下规定的。随着民主建政的进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现行刑法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这对明确和防止扩大贪污罪的概念。
作者 卢李
出处 《法学》 1986年第1期18-19,共2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