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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件能否进行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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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不久,我县高堡乡司法助理员调处了一起经济案件,该乡刘村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刘洪顺,趁实行责任制之机,私自将外地邮来的副业产品销货款2300元隐藏一年之久。其间一些村民曾问他数次“外地货款汇来没有?”他均答:“没有”。“不知道”。后该村村民把情况反映给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一面向乡党委、政府汇报,一面对刘进行教育达八次之多。开始刘洪顺拒不承认外地货款已汇来。经耐心进行党的政策和法纪教育,刘终于承认货款早已汇来,并退还了这笔钱。对这起案件该不该调处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该调处。
作者 张明义
出处 《法学》 1986年第12期50-51,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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