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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制造、贩卖假药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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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两高两部指示,要从重打击制造、贩卖假药的犯罪活动,该重判的一定重判,决不能手软。为贯彻这一指示,除了要研究适用法律外,还要研究适用的对象,即犯罪主体问题。当前制造、贩卖假药犯罪活动的特点,不同于刑法制订时的情况,那时主要是一些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设摊或流动贩卖的个体商贩,所卖假药数量少,金额一般不大,而现在则是一些企业、工厂。
作者 文力
出处 《法学》 1986年第2期26-26,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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