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六、合营企业的物资采购与销售(一)合营企业的物资采购《合资法》规定,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以下简称物资),有权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外国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合营企业在中国购买的物资,供应渠道如下: 1.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纳入企业主管部门供应计划,由物资、商业部门或生产企业按合同保证供应; 2.属于物资、商业部门经营的物资,向有关的物资单位购买; 3.属于市场自由流通的物资,向生产企业或共经销、代销机构购买; 4.属于外贸公司经营的出口物资,向有关的外贸公司购买。
出处
《财经问题研究》
1986年第2期76-79,共4页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