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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选择的剥夺能力——一种新的判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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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当中,关于判刑的根本目的上的争论,有过重大的变化。直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左右为止,惩罚一直是判刑的最主要的目的,但在那时以后,终于让位给了看来似乎比较科学和人道的改造原則和与它相联系的不定期刑。几十年以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犯罪率的猛增,加上有一些杰出的研究声称很少或没有科学的证据支持改造原則。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6年第1期47-50,69,共5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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