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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调解委员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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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南斯拉夫1974年联邦宪法(第217条)的规定,"……司法职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普通法院,以及由自治法院行使。"自治法院除了以联合劳动法院的形式设置外,还包括有以仲裁法庭、特设仲裁法院和调解委员会的形式设置的。在更早的时候,所设置的调解委员会不在政治或司法体制之内。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6年第4期45-51,共7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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