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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处罚使航空发生危险的行为的法律(昭和49年〔1974年〕6月19日法律第87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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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使航空发生危险的犯罪)毁坏机场的设备或航空安全设施或者用其他方法使航空发生危险的,处三年以上有期惩役。第二条(使航行中的航空机坠落等的犯罪)实施使航行中的航空机(航行中的航空机是指搭乘航空机的一切出入口自关闭之时起,至为下机而打开其中一个出入口时止的期间的航空机,以下相同)坠落、倾覆或覆没以及其他破坏行为的,处无期或者三年以上惩役。
作者 张绳祖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6年第4期78-78,共1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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