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上,出现了“两个基本”的概念,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笔者认为,这“两个基本”的证明要求与《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其精神是一致的。并且,这一提法不仅对于当前从重从快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几类重大刑事犯罪是必要的,就是今后对于打击一般的刑事犯罪,也是适用的。刑事诉讼上所说的案件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案件事实,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和程序法上的事实两部分内容;狭义的案件事实仅指实体法上的事实。通常人们使用“案件事实”这个概念时,一般仅指实体法上的案件事实。
出处
《现代法学》
1984年第1期33-35,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