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人的财产责任范围问题在法人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所解决的是经济法人在经济交往中以哪些财产作为其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客体的问题。过去,在吃“大锅饭”的情况下,法人对自身经济利益较为冷漠,在相关的财产责任面前往往表现出毫无原则的推诿与迁就,自然也就缺乏确定法人财产责任范围的要求。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经济法人的责、权、利逐步明确,从理论和实践上探讨经济法人财产责任范围的任务也就不可避免地提到了法学工作者和经济法人的面前。本文试就此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同大家研究讨论。
出处
《现代法学》
1984年第2期39-43,共5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