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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不是区分犯罪分类形式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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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共同犯罪的分类形式,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分为一般的共犯、犯罪团伙、犯罪集团(把犯罪团伙列为轻于犯罪集团,重于一般共犯的中介)。笔者认为,团伙不是区分共同犯罪分类形式的法律概念。从刑法理论上分析,我认为团伙一说难以成立。特别是在严肃的起诉书、裁定书、判决书以及案情报告等法律文书中使用团伙这一概念,并把它归类为共同犯罪之一种,这种作法值得商榷。
作者 尹鲁先
出处 《现代法学》 1984年第3期23-24,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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