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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处死刑到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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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案经云南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左(女)、刘(男)二人,均在某厂工作,一九八○年以来长期通奸,欲成夫妻,合谋杀害左的丈夫常某;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五日左到医院为其丈夫拿了治咽胛炎的中药两包,在其中一包内放入氰化钠,将这包中药喂给丈夫吃后,常某当即中毒死亡。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左某死刑、刘某无期徒刑。此案宣判后,左、刘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对刘处刑畸轻,提起抗诉。
作者 罗德银
出处 《现代法学》 1984年第3期81-82,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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