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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积累和地区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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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掌握的积累以及由国家所有制企业留利而形成的积累,均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但这里所说的国家积累仅指由中央政府集中使用的那部分积累。而地区积累则包括地方政府直接掌握的积累,以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积累。当然,在一个可以预见的长时期内,在我国还将存在着适当数量的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成份的积累。这部分积累也是必要的,但在我国积累中不占重要地位。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们在这里考察地区积累时,把它略去了。
作者 汪海波
出处 《求索》 1984年第1期4-11,共8页 See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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