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迄今为止,人们对规定和解释法的概念所做的研究,也许要比对社会科学仍然经常使用的其他任何概念的研究多。尽力为法的对象划定界限如同尽力为法下定义一样,常常陷入某种困境。这种困境易于察觉却难以避免。最幼稚的人把所要论证的问题当作已经论证了的问题,他们显然不查词典,而在他们所认为的常识意义上使用‘‘法"这个词。韦氏词典第二版中,"法"一词有六个条目,仅其中第一个,就有十三个意思,其后有五个用"法"字组成的复合词词条。德语和法语中的概念甚至更加复杂和不明确,因为,它们的"法"这个词(德语中的recht,法语中的droit)的某些含义在英语中是用其他词表达的。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4年第6期1-5,共5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