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在氏族制下面并无法律,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仍须遵守共同的规则——习惯。我国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有了国家以后,诸如血族复仇、发誓、神判、象刑等旧习惯,依然有所保留,不过其性质、作用都和原来不同,已转化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类似的情况,在许多其他的世界文明古国历史中也同样存在过。到战国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这些保留于刑罚规范中的氏族制残余,已难于适应时代的需要,甚至对新法制的实施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因而也就逐渐趋于消亡。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1984年第3期199-210,共12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