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三○年海牙《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规定:“每一国家依照其法律决定何人为其国民。此项法律如与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及普遍承认关于国籍之法律原则不相冲突,其他国家应予承认”(第一条);“关于某人是否隶属某特定国家国籍之问题,应依该国之法律为断”(第二条)。这说明,关于国籍方面的问题主要由国内法来解决,每个国家有权自行制定本国的国籍法,来决定什么样的人能被授予各该国国籍。世界各国,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如本国的历史传统、人口政策、政治制度、国际关系以及实际利益的需要等),其国籍立法所采取的原则和规定多种多样,这就会造成国籍法内容的分歧和矛盾现象,因而使有些人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而有些人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这就是所谓国籍冲突。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现象称做国籍的积极冲突,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4年第3期58-61,67,共5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