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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玄《三礼注》中的汉史资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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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周礼·秋官·士师》:“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郑注:郑司农云:“傅或为付,辩(按原文为辨,据《校勘记》改)读为风别之别,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 《周礼·秋官·乡士》:“辨(按原文为辩,据《校勘记》改)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 郑注: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 贾疏: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者,劾,实也。
作者 杨天宇
出处 《河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4年第1期113-12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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