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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形式标准化和规范化之管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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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法律形式的概念,在目前常见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法理学》、《法学绪论》教科书里,多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其实,这个概念就其所表述的内容来看,是不确切的。渊源一词,乃泛指事物的根源。如按这个含义去解释法律渊源,那在"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与经济基础"等章节里早已分别作了论述,何必又节外生出一个"法律渊源"由于以前的一些教科书用了"法律渊源"这一概念,而内容又准备讲法律形式。所以,一般在这一章节的开始,都要解释一番"法律渊源",说它简称"法源",其理解有好几种:有的指产生法律内容的原因或依据;有的指形成法律的资料来源;有的指形成法律的原动力;有的指制定法律的机关;有的指法律演进的源流;有的指法律存在的形式等。最后申明,"法律渊源"一般指法律形式。有的教科书不绕这个圈子,直接了当地解释"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有的虽不用"法律渊源",而用了"法律形式"这一概念。但内容讲的仅是法律文件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令、条例、章程、决议、决定、命令、习惯、判例、条约等。这当然是法律形式,但确切地说,这只是法律文件的分类形式,而不是法律形式的全部,也不是法律形式的重点。所以,我们认为,在探讨法律形式问题时,首先不应再囿于"法律渊源"这一不确切的概念,改用"法律形式"这一名实相符的概念;同时,应该抓住法律的内在形式这个重点,旁及法律形式的其它方面。以使我们对法律形式的研究,在立法工作,法律的适用以及公民学习、掌握、运用法律等方面。起到它应有的实际作用。
作者 刘瀚
出处 《法学研究》 1984年第6期14-20,共7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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