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八四年第二期《法学研究》刊载了武延平同志《谈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文,对于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这个经常遇到的问题作了一些深入具体的研究。作者对"除物质损失之外,人身损失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只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是肯定的。并认为之所以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是因为他们人身受到损害,而是因为他们的人身受到犯罪分子侵害之后,引起了经济上的损失,比如治伤的医疗费,因受伤不能上班而影响的正常收入等。" 但是对于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则认为"被害一方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以被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失,而要求被告人作经济赔偿。这是因为在我们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生命、人身、名誉、精神等,不能用金钱来估价,也无法用金钱来补偿。"对于这个问题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是否适用,本人有点看法,特提出来与武延平同志商榷。
出处
《法学研究》
1984年第6期29-30,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