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几乎所有的经济法教材,对违反经济合同都只主张实行过失责任原则(或称过错原则);有的教材甚至说:"根据过失责任原则,我们是反对‘客观责任’的。"相反,笔者认为,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根据社会主义原则和我国的国情,既确立了过失责任原则,同时也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原则。本文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法的理论,认真分析经济合同法确立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客观依据,进而分析适用这一原则的责任条件、减免责任条件、赔偿的原则标准等问题,以期有助于准确理解和认真贯彻经济合同法,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从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四化事业的发展。一必须先弄明白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经济合同无法履行(或变更或解除)算不算违约,以及我国经济合同法是只规定了过失责任原则还是同时也规定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等问题,然后我们才能继续讨论其它问题。
出处
《法学研究》
1984年第6期41-45,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