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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正确划分和适用简易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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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简易程序作了专章规定。简易程序是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根据简单的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简略了普通程序中的一些比较复杂的要求。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简易程序的规定,既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目前,对划分和适用简易程序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不分案件的繁简和难易程度,立案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从而无限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影响了办案质量。另一种倾向是按简易程序立案后,又一概按照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对原告口头起诉提出附加条件、立案要审批手续、发送起诉状副本、按期提交书面答辩状等等,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就不能当即审理,不但影响了办案速度,而且还会将简单案件拖成复杂、曲折和疑难的案件,加深了当事人间的对立情绪,增加办案的难度,不利于安定团结,不利于四化建设。
作者 岳龙海
出处 《法学研究》 1984年第6期56-57,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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