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建设是国家的重点工作,搞好经济建设只有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还要有法律手段。经济合同公证就是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实行监督的一种法律制度。建国初期,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各地人民法院曾陆续办理了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资本主义工商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经济合同公证。只是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一九五九年以后,这一工作才被迫停止。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公证机关的逐步恢复,经济合同公证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公证机构办理的经济合同公证已达廿七万三千一百余件,一九八三年则比一九八二年又增加了百分之一百五十九。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还将有更大的发展。
出处
《法学研究》
1984年第6期62-65,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