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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科技合作的法律适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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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科研部门、企业单位以及科学技术工作者同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之间,为争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这种科技合作,除一般专家互访,人员培训和情报交流外,就特定课题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大抵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合作建设专项技术工程; 2.合作进行开发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3.共同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 4.专利技术转让和专有技术转让。上述合作,从科学技术范畴讲,是人类跨越国境进行的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斗争;从法律范畴讲。
作者 段瑞春
出处 《法学研究》 1984年第6期71-76,共6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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