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质和本质是两个不同的哲学范畴,涵义不同,不能混淆。首先,质是某物区别于他物的规定性。我们说某物之所以成为某物,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质。质与存在具有直接同一性,某物一但失去其质,就不成其为某物。本质也是对他物的关系,但它是对于自身的否定物(现象)的一种规定性。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本质在自身内具有与它物的联系,具有自身的中介作用。因此本质具有非本质的东西作为它自身固有的假象。”(黑格尔:《小逻辑》第114节)换言之,本质是通过它自身的现象反映出来。在黑格尔那里,质、量、度是放在“存在论”中一个一个地考察的,而“本质论”中的范畴是一对一对地考察的。因此本质较之于质是更深一层的范畴。
出处
《求索》
1983年第3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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