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不仅具有长期性,而且具有多样性。认识这个特点,对于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建设,对于搞好所有制的调整和改革,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出处
《中州学刊》
1983年第1期67-72,共6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