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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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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学刊》1983年第三期发表了我的《论犯罪构成的要件》一文,现在就与这篇文章的内容关系极为密切的犯罪构成分类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一般构成与具体构成的划分意义何在 所谓犯罪构成(以下简称构成),就是法定的某种(或某组)具体的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在犯罪构成分类问题上,传统观点所作的一般构成与具体构成的划分,只是构成概念的简单重复。无一般的犯罪、一般的构成,只有具体的确定的构成(无论从质还是从量上来说,都是这样的)。“实际上,‘一般的’(或‘抽象的’)构成这个术语的含义,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分类,也不是犯罪构成的个别种类,而完全是另外一个意思,也就是说它指的是犯罪构成的一般概念”。构成都是具体的;以刑法典分则中规定的一个个罪状为基础对构成予以分类,乃是唯一正确的分类出发点。 二。
作者 李守芹
出处 《河北学刊》 1983年第4期119-123,共5页 Hebei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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