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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伊尔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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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根据本文条款,必须澄清以下概念:1.“档案”是指由机关、自然人或法人在其活动中产生并加以保存的,具有历史、科学或文化价值的书面文件和声象文件;2.“档案馆”是指负责管理和保存前款所述档案的部门;3.“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国家建立的,旨在保存、保护和利用扎伊尔共和国档案的机构.第二条 档案遗产包括:1.来自国家机关、私立机构和个人的文件;2.被档案管理部门审定为具有历史价值的,不管什么性质和出自何处的所有文件.
作者 友梅
出处 《档案学通讯》 1983年第1期55-57,共3页 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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