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相当发展的原始社会里,介于氏族和家族之间,还可能存在一种血缘亲族公社组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早就注意到了这种社会组织形态。如马克思在其关于民族学的笔记中就摘述了介于氏族(clan)和家族(family)之间的关于“组合家族”(joint family)的材料①。 恩格斯在论述古代德意志人的土地制度时指出:“至于他们的经济单位是氏族。
出处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3年第1期10-14,共5页
Journal of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