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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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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将超期半年的托收凭证,由银行主动还回收款单位,由交易双方自行解决。这样就能促使购、销双方重视款项的收付,以便改用信用证或其他方式结算;
出处 《金融研究》 1983年第8期64-65,共2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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